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住湖北省潜江市**镇**小区。因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补充有关证据材料,退回沙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沙洋**KTV准备去唱歌,徐某某、董某甲在**KTV时,看到**KTV老板赵某某站在门口,徐某某问她:“有没有小姐”,赵某某说“没有小姐”,徐某某就伸手打了赵某某一巴掌,赵某某往店内跑,徐某某、董某甲一起追到店内,徐某某又动手打赵某某,赵某某从后门跑到了**KTV门口时被一个男子拦下,**KTV老板将该男子拉开,赵某某跑到**KTV躲藏。之后徐某某、董某甲等人一直站在**KTV门口,又过了一会,徐某某、胡某某往旁边走时,看到过路的**KTV老板陈某某,徐某某上去将陈某某搂抱住,陈某某挣脱时,徐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董某甲见后也上去抱住陈某某并摸其胸部,陈某某反抗,徐某某、董某甲对陈某某进行殴打。之后陈某某强行挣脱到旁边打电话,徐某某到自己的商务车里拿下来一把砍刀对陈某某进行恐吓,后被雷某某将砍刀夺下放回车里。徐某某被其他人拉上车准备逃离时,杨某某等人过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董某甲、董某乙动手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徐某某见后从车上持砍刀冲下来用砍刀将杨某某头部砍伤,之后,徐某某开车带董某甲、董某乙一起逃离现场。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徐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2000元人民币及两条香烟;董某甲赔偿杨某某损失5000元人民币及两条香烟并取得谅解。
2019年6月6日8时许,董某甲被民警在潜江市高石碑镇政府门前抓获;2019年6月25日在小江湖监狱服刑的徐某某被民警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的户籍证明、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沙洋县公安局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伙同他人追逐赵某某,持凶器恐吓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杨某某等人,致杨某某轻微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是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被羁押在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被告人徐某某、董某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