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易某某、袁某某的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在本区通过“**”网络软件找嫖客的方式,多次介绍唐某某、周某某卖淫,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某、蒋某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志
检察官助理:胡云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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