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村**排**号,住址为深圳市**区**工业区**物业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村**,住址为深圳市**区**村**栋**房,2009年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蒋某某在**区**街道**村**栋**其经营杂货店中收受参赌人员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投注后,转投到被告人徐某某处,由徐某某转投到“六合彩”赌博网站,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按约定的比例从中抽水。2019年6月6日21时,公安机关在**村**栋**楼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蒋某某的赌博行为,将蒋某某带回调查。2019年6月1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楼**房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累计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永光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裁程序办理建议书》速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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