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34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锦非、卢祖宁,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化名**),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8********,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丁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和朱某甲(已被起诉)共同投资经营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会所KTV(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徐某某和朱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各占50%股份。徐某某同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朱某甲则定期参加公司年会和活动。同期间,徐某某聘请黄某甲任职总经理(已被判刑)、王某乙(已被起诉)与胡某甲(已被判刑)任职副总经理,并指定王某乙担任法人代表。2014年10月,**会所KTV正式开业。
开业以来,**会所在被告人徐某某与黄某甲、王某乙、胡某甲等人的组织经营和管理下,内设人事部、财务部、楼面部、公主部、商务部、营销部等,各部门下设经理、主管、业务经理等。徐某某与黄某甲、王某乙、胡某甲等人指定负责招聘的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运送人员,通过招募、雇佣、接送等手段,组织、纠集、管理逾40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根据女子的资质,设定陪侍坐台600元、出钟卖淫1800元、出钟卖淫过夜2200元等消费价格,从中牟利。王某乙与黄某甲、胡某甲分工合作,分管以上具体业务,每周共同主持召开包括商务部、楼面部、公主部、营销部、财务部的主管和经理等人在内的管理层会议,定期总结经营业绩,对各部门制定并层级落实管理卖淫女子、工作纪律、保密等制度。
胡某甲具体管理商务部和营销部,其与商务部总监邢某某、李某甲(该二人已被判刑)具体管理商务部工作,商务部负责招聘卖淫女子,对卖淫女子制定严格的上班、开会、保密、扣罚等管理制度,管理商务部的业务经理及组织女子坐台、出钟卖淫等业务。商务部主管王某丙、任某某(该二人均已被判刑)协助邢某某等人管理、培训卖淫女子。李某甲后依次转任营销部经理、楼面部总监,协助营销部总监谢某甲(已被判刑)管理营销部及订房等业务,后负责全面管理楼面日常服务的运作事务。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4年11月入职公司,于2015年3月任营销部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入职公司,于同年8月任商务部业务经理。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与商务部业务经理王某丁、刘某甲、李某乙、龙某甲、刘某甲、郭某某、黄某乙、李某丙、杨某某、朱某甲、李某丁、官某某(该十二人均已被判刑)、谭某甲、孔某某、谭某乙、业务助理刘某乙、丁某乙、营销部业务经理刘某丙(该六人均已被起诉)、王某戊、乔某某、马某某、赖某甲、胡某乙、业务助理谢某乙(该六人均已被判刑)等人负责为客人订房、安排女子坐台、出钟卖淫等。刘某丁、毛某某、龙某乙、张某某(该四人均已被判刑)、熊某某(已被起诉)等人俗称“队长”,负责运送卖淫女子前往**会所KTV里坐台、出钟卖淫等。
王某乙负责管理楼面部和公主部,谢某某(已被判刑)等人是楼面部经理。被告人丁某甲于2015年1月入职公司,于同年7月任楼面部主管。丁某甲与楼面部主管潘某某、涂某某、莫某某、刘某戊(该四人已被起诉)、阳某某、郝某某(该二人均已被判刑)、公主部经理赖某乙(已被判刑)等人负责管理服务员的工作,安排服务员接待客人,同时通知商务部或营销部的业务经理前来与客人接洽。丁某甲还与上述楼面部、公主部的管理人员操作客人消费的酒水费用、嫖娼费用的结算事宜,与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人员分开入账后,由财务部主管朱某乙(已被判刑)于次日向相关的业务经理、业务人员返还卖淫提成费用。
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甲、黄某甲、王某乙、胡某甲等人通过运行上述经营管理模式,组织他人卖淫。徐某某与朱某甲二人按投资额的比例分占组织卖淫的利润。被告人蔡某某、丁某甲、王某甲通过上述协助行为,协助**酒店**会所经营管理者组织他人卖淫,根据各自的工作业绩从中获取卖淫提成。
2019年5月18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酒店**房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同月19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火车站**列车内抓获被告人丁某甲。同年6月13日,民警在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同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花园**座**房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丁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芍仪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丁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光盘十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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