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苗族,文盲,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10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9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20年7月12日退回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1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邀约去怀化市鹤城区黄岩山上猎捕画眉鸟。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乘坐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贵BWK3**白色五菱小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黄岩旅游度假区“煤炭坡”地段,四被告人通过布置捕鸟网线,利用播放器播放鸟叫声引诱画眉鸟的方式捕获一只画眉鸟,后四被告人在继续捕猎画眉鸟过程中被黄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工作人员将被捕猎的画眉鸟放生,并收缴了四被告人的捕猎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播放器一个,塑料网线一张,柴刀一把,编织袋一个;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保护动物名录等;
3、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狩猎工具认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徐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卢某某均具有自首、系主犯、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上述四被告人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佩
检察官助理:刘文娇
2020年9月23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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