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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袁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路**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翟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于2019年6、7月份至2020年4月间,先后在“闲聊”、“乡聊”手机软件中开设“王者巅峰”、“和平相处2”等赌博群,组织本市海陵区居民莫某某等人在“打两圈”手机APP中打白板麻将,后以“打两圈”软件显示的分数在上述赌博群中结算赌资和抽头。期间,三人共同承担发展赌客、收取抽头、帮助赌客结算赌资等管理工作,抽头金额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非法获利由三人分得。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翟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袁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翟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闲聊软件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翟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爱英

检察官助理:郭亚楠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翟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徐某某电话:1391451****;被告人袁某某电话:1529525****;被告人翟某某电话:1519524****)。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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