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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谢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村委****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区****房。2004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座**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峰,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为索取债务,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市场找到被害人覃某某,并要求覃某某还钱。同日15时38分许,徐某某在覃某某筹钱未果的情况下,将覃某某带回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栋**房并警告覃某某不还钱不能离开。后徐某某与同住被告人谢某某在**房轮流对覃某某进行看管,并催促覃某某还钱。同月19日凌晨,覃某某仍未能筹到钱款,谢某某打了覃某某两巴掌。同月21日13时许,覃某某趁徐某某、谢某某睡觉之机,从**房房间窗户爬出逃跑,不料失足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覃某某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及胸腹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臻

检察官助理:庾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现在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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