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单元**室,2018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某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女性,曾用名赖某乙,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号"浮云全天接单号"、"A仓参哥"的供应卷烟的上家唐某某(湖南省委底市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徐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销售卷****,客户了解后将订单信息(所购卷烟的品种、数量、收货人姓名、电话、收货地址)发给徐某某并支付。徐某某将订单信息复制后转给其唐某某,由唐某某发至购买者。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8月9日徐某某使用三个微信账户销售香烟出账96****,获利两万余元。
2018年8月9日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将其微信账户XU18220131884的密码告诉被告****,让其出售香烟,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7日赖某甲卖烟合计52333元,获利1万元。后于徐某某出狱后交与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赖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烟草,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96007元,违法所得数额2万余元,赖某甲非法经营数额52333元,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赖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单处罚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菲菲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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