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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4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驾驶浙GU****号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号,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侵入501室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窃得房间卧室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原地址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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