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号,现住址为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8********,回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青州市**院退休职工,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南路**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号楼西户。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路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7时50分许,在山东省青州市百特电子新厂区建筑工地上,正在进行塔吊安装工作的周某乙、徐某乙因塔吊后臂掉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安装业务,在安装过程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安全防范措施,无安全监管,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被告人路某某出租没有任何手续的塔吊设备,雇佣被害人徐某乙安装电盘从事高空作业,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监管措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不具备承揽工程资格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案发后,民事赔偿已处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州市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路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安装塔吊作业的组织者,被告人路某某出租无合格出厂证明的作业设施,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安装作业的管理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致在塔吊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兆生、马家丽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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