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某戊,男性,1980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戊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17时许,在下溪街道杨村村拾遗公路口,邓某戊与徐某某两人骑电动车发生相撞,两人车均倒地,徐某某要求邓某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邓某戊说他家就在拾遗本地,距离事发地一百米处,让徐某某到他家拿钱,随后便骑车先回去了,徐某某随后骑车到邓某戊家去,但因徐某某走错了一条路,没找到邓某戊家,邓某戊在家没等到徐某某,出来找徐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两人相遇,徐某某认为邓某戊故意躲避自己,火气很大,两人随即发生争吵,徐某某冲上去用手抓邓某戊的脸,邓某戊抱住徐某某,两人就厮打在一起,经旁边群众邓某甲拉开以后,徐某某突然从地上拿起砖头冲上前抱着邓某戊头部打了三板转,导致邓某戊头部流血,邓某戊随即还手,二人又厮打起来。经江西省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戊和徐某某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CT诊断报告书、调解协议书、领条、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戊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2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致邓某戊轻伤二级,被告人邓某戊故意伤害致徐某某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二人均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戊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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