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6********,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区**栋**门**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76********,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衣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95********,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6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朝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关区交警大队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邢某某、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邢某某、衣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9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工具、组织赌博人员参赌,并从赌博流水中抽取1%作为红利;被告人邢某某受雇佣,负责在赌场内接待参赌人员;被告人衣某某受雇佣,负责赌博操盘。2020年5月19日,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冷某某、季某某、张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时被抓获,当场收缴赌资52720元人民币及电视机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邢某某、衣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季某某、马某某、张某乙、董某某证言;
(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赌博交易流水、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邢某某、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某某、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衣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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