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5日侦查机关重新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六合彩”系赌博犯罪,仍接受高小君(另案处理)安排,帮助高某某收取“六合彩”赌注人民币31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照双方约定,从高某某处获取报酬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邱某某明知“六合彩”系赌博犯罪,仍接受被告人徐某某的安排,将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收注的25000余元连同其本人下注的5000余元,一同投报给被告人徐某某,并按照双方约定非法获利400余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邱桂某某在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菜场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江口街道上辇村**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目前,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邱某某已退还违法所得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伙强制措施文书、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伙王某甲、朱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的辨认笔录,同伙王某甲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明知六合彩系赌博犯罪,仍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欣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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