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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安徽省绩溪县人,家住绩溪县********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绩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镇**村**号,现居住丽水市松阳县**村。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宣城**林业有限公司向绩溪县林业部门申请公司承包经营的**镇**山场砍伐林木,公司负责人詹某某、工程师曾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徐某某一同参与了林木采伐证的申请、设计、公示等事项,县林业局和**林业站在最后确定砍伐四至时,依据设计图纸对**林业有限公司人员进行了具体说明,被告人徐某某在场。2018年9月3日,宣城**林业有限公司取得**镇**村土名“**”、“**”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砍伐977立方米材积的杉木,其中“**”山场核准采伐蓄积756.54立方米,材积493立方米,采伐面积4.27公顷,“**”山场核准采伐蓄积743.49立方米,材积484立方米,采伐面积4.4公顷。被告人徐某某从詹某某手中取得采伐证复印件后,遂安排被告人郑某某等二人对两片山场进行采伐。

1.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带领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上山指认砍伐四至,徐某某、郑某某等人未到“**”山场上具体明确砍伐范围,而是到山场对面横路塌方位置,徐某某按照采伐证四至和数量简单向郑某某说明。当日,被告人郑某某和陈某某开始采伐一直持续到9月底。砍伐过程中,因砍伐范围外树木较茂盛,被告人郑某某在电话联系徐某某后,无视砍伐范围,仅以砍伐数量为标准进行砍伐,期间,徐未到过采伐作业现场监督管理。2020年10月8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绩溪县**镇“**”山场超审批范围采伐林木的山场面积为95.19亩,超审批范围采伐立木蓄积为542.1166立方米。

2.被告人郑某某在“**”、“**”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时,因山场有部分柳杉、檫木碍事,在与被告人徐某某电话沟通后,将山场内的柳杉、檫木一并砍伐。2020年7月13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绩溪县**镇**村“**”、“**”山场被采伐柳杉立木蓄积34.37立方米,檫木立木蓄积31.2087立方米。

3.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为种植白茶,承包许某某位于**镇**村土名“**”退耕还林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徐某某擅自砍伐山场内小地名为“**”上的杉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山场上采伐杉树63株,采伐杉木蓄积5.724立方米。此外,徐某某还在“**”周边砍伐少数檫木、柳杉,经查证,徐某某无证采伐檫木、柳杉材积6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9.3095立方米。合计无证采伐林木蓄积为15.0335立方米。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主动到绩溪县森林公安局长安森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经电话通知到绩溪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11月2日主动到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西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6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违反森林法规,破坏环境资源,擅自超范围、超树种采伐他人林场林木,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共同滥伐林木607.6953立方米,被告人徐某某雇佣他人无证砍伐林木15.0335立方米,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均认罪认罚,郑某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黎斌

检察官助理:任小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绩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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