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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郑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大厨”、“老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里**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鸡公头”,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老全”,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村**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红毛”、“黄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厂长”,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市辖区**街**村**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组织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美汇景南路9号洪湖酒家及增城区新塘镇汇美四通路52号202房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为赌场股东;被告人沈某某开始时为赌场带客参赌,在2020年5月17日与“福建佬”(另案处理)一同入股参与赌场经营;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场带客参赌并处理参赌人员之间的矛盾;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并搞卫生。2020年5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增城区新塘镇汇美汇景南路9号洪湖酒家三楼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郑某某,当场缴获抽取的水钱10700元、赌资人民币17043元和港币1000元,以及扑克牌、赌桌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拘留证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 

2020年92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徐某某、郑某某均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 缴获的华为手机一台、OPPO牌手机三台、VIVO手机一台、Iphone8手机一台、小米手机一台;水钱10700元;赌资人民币17043元、港币1000元;麻将桌面一块、扑克牌一副,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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