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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郑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1997年8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责令限期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1999年6月15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5月29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赌博于2018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华京大酒店11楼棋牌室1101房间内组织他人以3元台虫草武汉花麻将进行赌博,并从中头薪。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赌场内帮忙发牌、记账等。至2020年1月3日被查获,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共抽取头薪款至少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壹副、筹码肆副、手机贰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片、记账单、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郑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 随案移送麻将壹付、筹码肆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壹份及光盘贰张、微信聊天记录贰张、讯问笔录壹份、情况说明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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