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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郭某某非法拘禁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11 1984********,汉族,中专毕业,群众,系开封市**托客,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8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 1979********,汉族,初中辍学,群众,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8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业务提成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矛盾,2020年8月18日8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带至**广场附近,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殴打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黄河边,用木棍对被害人刘某某殴打,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写下欠条并提成款27000元退给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 证人宋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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