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37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畲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 ,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金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后,在平阳县万全镇榆样社区谷垟村被告人徐某某租的办公室内和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做牌,被告人徐某某予以配合,控制赌博输赢,实施诈赌行为,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金某某纠集被告人万某某、钟某某以及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平阳县昆阳镇新湖银苑“酒忘了”酒吧内和被害人郑某某进行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做牌,被告人钟某某、万某某和吕某某予以配合,控制赌博输赢,实施诈赌行为,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11时许在平阳县万全镇**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某、万某某、钟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 、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万某某、钟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告人万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分别应当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和被告人万某某、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分别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钟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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