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2月22日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路,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村**巷**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闭某某,男,1973年7月10日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73********,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街**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闭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闭某某接受他人(另案处理)委托,从广东省东莞市一码头乘坐快艇出发,于当晚到达香港水洲水域,按事先约定驾驶停放在该地、装有冻品的一条铁货船返回境内,当船行至大铲岛对开水域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获。经统计,船上所装货物为来自疫区的冻品,净重15.9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图、船舶及货物照片、船舶证明书等书证、物证;
2.手机存储信息等电子证据;
3.检验证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徐某某、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闯关进口没有检疫合格标志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悠
2020年4月7日
1.被告人徐某某现关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光盘贰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 扣押的物品文件(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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