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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组,2015年11月因吸毒被栾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栾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栾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8 日凌晨2 时许,郭某某、严某某、吴某某三人和徐某某同在案川县凤凰天街F 栋路口拦乘出租车,因争坐同一辆出租车,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然后郭某某、严某某与徐某某厮打在一起。在郭某某、严某某对徐某某追打时,徐某某的朋友马某某、陈某某先后到场拉架,均被郭某某、严某某踢翻在地,陈某某起身后也与郭某某、严某某厮打在一起,四人相互厮打一阵后停止。厮打过程中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郭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双眼球挫伤、胸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严某某左眉弓软组织撕裂伤、左眼球挫伤、胸部挫伤;徐某某胸部淤青、腿部红肿;陈某某鼻部受伤、嘴唇擦伤。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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