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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婚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外屯乡****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2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区**大道**新城**幢**单元**室,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陈某1于1983年11月在政和县外屯乡**村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84年6月24日、1986年8月8日生育二子。1992年徐某某离家外出与陈某1分居生活。1994年被告人徐某某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与陈某1离婚,法院未作出离婚判决。1996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徐朝庄与陈某某先后在政和县城关、上海市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97年7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1。200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政和县外屯派出所为徐某1办理户口时,得知徐某某未离婚仍与徐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与陈某1离婚。同年4月26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与陈某1离婚,陈某1上诉后,南平市中院于同年8月21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和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暂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2、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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