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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藤县**镇**街**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年5月10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 族,初中文化,住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4********,住梧州市长洲区**路**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窝藏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徐某甲、陈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吸毒人员周某某欲购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冰毒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软件转账给陈某某毒资人民币250元。陈某某收到毒资后,联系被告人徐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徐某甲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毒带至陈某某位于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出租屋的住处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付给徐某甲毒资人民币200元。随后陈某某指示何某某到陈某某租住处楼下取走毒品冰毒。何某某取走毒品冰毒并将毒品冰毒带回到其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村**号的住处楼下交给周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民警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周某某向何某某购买的净重0.16克的一小包毒品冰毒。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房**内,将一小包净重0.29克的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民警在陈某某身上搜出陈某某向徐某甲购买的净重0.29克的一小包毒品冰毒,在徐某甲身上搜出共净重2.98克的十三小包毒品冰毒。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毒品。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何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展荣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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