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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镇**路**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栋**号,住常宁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约259.8711万元,部分“地下六合彩”金额报给其上线张平(已起诉)。其中,接受被告人陈某甲累计投注金额30余万元,接受邓某某累计投注金额14.9万元,接受郑某某累计投注金额32.5755万,接受吴某某累计投注金额10余万元,接受郭某某累计投注金额7.105万元,接受尹某某累计投注金额约60万元,接受“唐”(“码单”标注名。以下无确切姓名均为“码单”标注名)累计投注金额6.427万元,接受“吴”累计投注金额5.012万元,接受“龙”累计投注金额58.506万元,接受“西”累计投注金额3.92万元,接受“妇”累计投注金额19.654万元,接受“文”累计1.0915万元,接受“胖”累计投注金额1.177万元,接受“波”累计投注金额0.28万元,接受“姑”累计0.1021万元,接受“别人”累计投注金额2.52万元,接受“江”累计投注金额5.641万元,接受“周”累计投注金额0.06万元,接受“米”累计投注金额0.9万元。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约32.01万元。其中,接受姚某某累计投注金额约12万元,接受杨某某累计投注金额约7万元,接受陈某乙累计投注金额3.444万元,接受累计刘某某投注金额约4万元,接受外号为“欧牛”的人员累计投注金额约5.566万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徐某某21万元,追缴陈某甲5.3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尹某某、姚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张平、周群国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9.微信聊天、转账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203****;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79****。

2.案卷材料五册(其中侦查卷四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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