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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屠夫,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南雅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西门北旺**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开烧烤档,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委会东加冲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委会东加冲村*巷*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3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5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谷(在逃)未取得经营许可,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以每头猪屠宰费人民币6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加冲村一处房子屠宰生猪,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徐某某运送猪肉给客户。该屠宰点每天屠宰三至四头生猪,每头生猪重约100公斤。徐某谷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没有经过检疫,销售给王某好等人,每头生猪的销售额平均为人民币5000元,该屠宰点非法屠宰并销售生猪45头以上,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5000元以上。

2020年1月1日凌晨4时许,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生猪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查处了该非法屠宰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缴获生猪肉115公斤、生猪6头和屠宰工具一批。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汕尾市城区林埠一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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