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陶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 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8月10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双虎村附近山上采用架设鸟网、电子诱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只为暗绿绣眼鸟,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等人再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双虎村附近山上,采用架设鸟网、电子诱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0只为黄雀,7只为暗绿绣眼鸟,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培

助理检察官:扶帅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