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故意伤害罪,2001年5月11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抢劫罪,2003年6月3日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容留他人卖淫,2018年1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20年3月1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20年5月27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11961********,满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20年4月28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20年5月27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易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20年4月2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葛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某购买缅甸籍老婆,被告人徐某某将缅甸籍女子“依某某”以7万5千元在平顶山高速服务区卖给葛某某,因“依某某”不愿与葛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又将缅甸籍女子 “李某某”通过其老婆吴某某带到平顶山西给葛某某,“李某某”在与葛某某生活三个月后逃走。
2020年3月份,曹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欲购买缅甸籍女子为妻,与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均付给被告人徐某某2万元定金。被告人鞠某某多次向于某某及家人推荐购买缅甸籍女子为 妻,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鞠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支付2万元定金。后在云南省瑞丽市被告人徐某某与宋某某通过两名缅甸蛇头,以每个女孩三万七千元的价格,购买三名缅甸女子拉某某(音译),素某某(音译),乔某某(音译),通过黑车司机代某某(追捕中)将三名缅甸女子运送至昆明市后,由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与宋某某将三名女子运回内地。2020年3月16日在山东曹县,宋某某付给被告人徐某某四万元后,与素某某下车到山东省嘉祥县宋某某家中共同生活,直到素某某被解救。2020年3月16日在许昌高速服务区,被告人鞠某某以8万5千元从徐某某处购买缅甸女子乔某某,以13万元贩卖给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付给徐某某11万元现金后,与乔某某下车到河北省易县于某某家中共同生活,直到乔某某被解救。被告人徐某某与曹某某交易前,拉某某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搜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缅甸妇女,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缅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二人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鞠某某、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静
检察官助理:黄聪颖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鞠某某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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