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2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0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3********,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顾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伟,绰号卢二,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本院免于起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12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卢伟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伟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 告知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卢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由于特务去 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20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沭阳县湖东镇陆口大桥处古泊河河道内一船只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雇人使用车辆和船只接送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和工具供他人推“二八杠”赌博,7天共抽头渔利约1.8万元。被告人顾某某为该赌局抽头打水,4天获利600余元。被告人卢伟明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仍在该赌局上提供5万元资金供周某某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卢伟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3月26日早晨,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自家门前被人泼粪水、摆花圈,其怀疑是与其有纠纷的被告人卢伟等人所为,9时许到被告人卢伟家中扔火纸。被告人卢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13时许被告人卢伟借故纠集何某某、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到沭阳**镇**街周某某家门口,指使何某某等人手持石刀、铁锥、砖块等物,将周某某车辆及家中玻璃门损坏,致车辆轮胎、前挡风玻璃、玻璃门等物受损。经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损失价值3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卢伟及同案关系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卢伟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卢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卢伟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卢伟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卢伟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顾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建议对卢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卢伟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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