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顾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1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4198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集春市**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工业区**村**号**镇**路**弄**号**室。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55********,汉族,小学文化,上海**绿化有限公司武汉项目负责人,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村**巷**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镇**区。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杨某某、程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好处费”、“注册公司可申请免息贷款”等方式,带领焦向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注册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将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由他人对外虚开。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为结算工程材料款入账需要,在上海**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上海**绿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票面金额人民币400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计入成本。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为结算工程材料款入账需要,在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票面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计入成本。

2019年1月20日、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分别自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2月28日、2019年10月24日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分别补缴了相关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开票清单、证人项某某、吴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发票的事实。

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

3.上海**绿化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上述发票入账及补缴税款情况。

4.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前科情况。

5.工商资料证实,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犯罪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美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方式:1391802****,被告人顾某某联系方式:1381842****。

2.案卷材料三册(附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