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市**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8日 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乡**村委**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市**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5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熊某、韩某某、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29日,为向商丘市“西城印象棚户区改造工程”工地开发商杨某某索要工程款,陈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等多人,将“西城印象棚户区改造工程”开发商被害人杨某某拘禁在商丘东方锦江国际花园503室内,时间长达17天。
2、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西城印象棚户区改造工程”承包商被害人杨某某去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住院,为向杨某某索要债务,陈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熊某、韩某某、丁某等人分别在商丘市人民医院产前科三楼病房、商丘市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都市118酒店”内对杨某某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3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熊某、韩某某、丁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刘某、姜某、高某、李某某、魏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 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熊某、韩某某、丁某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王国红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熊某、韩某某、丁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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