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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马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F*****号两轮摩托车从南郑区**镇**村其岳父家出发,行驶至南郑区大河坎镇龙岗路味王府酒店十字路口时,与陈某某(男、45岁)驾驶的陕F*****小型汽车在同向行驶过程中发生争执,徐某某电话通知了亲属马某某等人,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大河坎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周某某带领协警何某某、童某某前往现场处置。被告人马某某赶到现场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民警并殴打陈某某,协警童某某制止马某某时,马某某用拳头朝童某某头部击打几拳,致童某某晕厥倒地,并准备离开现场,民警周某某在制止马某某离开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一直进行阻拦并用手搂住周某某的脖子,致马某某逃离现场。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先后抓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样并于次日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0案件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磊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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