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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楼街**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受郑刚(另案处理)指使,由徐某某陪同马某某至多家银行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非法所得钱款,后徐某某、马某某先后多次持上述银行卡至银行柜台、ATM机将上述钱款取现并交给郑刚。

2019年7月中下旬,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分别在网络被他人以投资赚钱名义,骗取人民币4万余元、16万余元,其中12万元先后被转入上述马某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并分别由徐某某、马某某于当日进行取现,造成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浙江省仙居县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钱款被骗损失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钱款被骗损失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拍摄到被告人徐某某至银行提取涉案钱款的事实;

5.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涉案银行调取被告人马某某至银行柜台取款的相关凭证的事实;

6.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涉案钱款的去向情况;

7.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皓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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