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81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镇**组**;2019年7月25日因盗窃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马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海原县**镇**村**组**,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中心巷哈哈鲸网吧内,趁被害人韩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前充电的一部渐变色OPPOR15X手机盗窃并逃离现场,当日将该手机出售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路327号海之帆手机专卖店店主张某某,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500元挥霍。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价格认定结论;
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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