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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马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区**路**号**单元**号。2015年1月2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2017年3月8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烟台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新疆**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区**街道**路**号**公寓**室。2003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8月18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栖霞市**街道**厂房内,委托被告人马某某为其加工生产假冒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BIN128酒7020瓶、BIN389酒483瓶、BIN407酒12231瓶。因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11296782元。

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价值141750元的带有假冒“Penfolds”商标标识的酒瓶。

2、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密谋加工生产假冒**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林某某提供BIN389酒、BIN407酒的酒汁,BIN128酒的酒汁及其他包装材料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采购,由李某某委托被告人马某某为其加工生产假冒“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BIN128酒6846瓶、BIN389酒5706瓶、BIN407酒8052瓶,非法经营数额1250592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栖霞市**街道**厂房内,先后为徐某某、李某某加工生产假冒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BIN128酒13866瓶、BIN389酒6189瓶、BIN407酒20283瓶,非法经营数额12547374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栖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账本1册;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高某某、贾某某、姜某某、姚某某、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娜

                                检察官助理:孙照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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