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乡**村**组**,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以每季度690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手中租来位于辽阳市文圣区晟宝龙广场商务中心G区3座1单元18层255号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且不允许转租。2020年2月末,徐某某和马某某虚构房屋为自己所有,又以每年租金25000元的价格转租给王某某,在辽阳市文圣区衍水大街农商银行门前王某某支付给徐某某、马某某20000元,剩余钱款及押金30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转****,同时王某某向二人索要查看房照信息,二人推脱未予提供真实的房照信息,后王某某与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徐某某虚构姓名、身份证信息签订合同。2020年4月份,孙某某发现是王某某居住在房屋内,得知该房屋被徐某某、马某某转租,王某某得知自己租的房屋不是徐某某和马某某所有,孙某某欲收回房屋,王某某欲收回租房款,但其支付的租金已经被徐某某、马某某挥霍。2020年4月28日,徐某某出具欠王某某24000元欠条。2020年5月13日,王某某收到马某某、徐某某返还的24000元,并对二人表示谅解。
2020年5月11日,徐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测单、入所体检表、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欠条、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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