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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座**,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花园**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座**,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结伙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座**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OPPO、vivo及华为二手旧手机及假冒的手机屏幕、后盖、卡槽、摄像头、尾插螺丝、充电头、充电线等配件,后通过非法的检测、拆换等翻新加工手段,非法加工生产假冒的OPPO、vivo及华为多型号的手机,并通过自营的“**店铺”转转网店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92341.6元。

2020年7月30日案发时,民警在龙岗区**街道**花园**栋**房现场缴获华为NOVA3手机5部、vivoX21i手机10部,同时缴获华为NOVA3手机屏幕1块、vivoX21i手机屏幕12块、OPPOR15手机屏幕3块、华为NOVA3手机后盖23个、vivoX21i手机后盖13个、OPPOR15手机后盖9个,OPPOR17手机后盖3个、OPPO 15手机后盖1个、OPPO手机充电头17个、vivo手机充电头11个、vivo手机充电线37条、华为充电头10个、vivoX21i无后盖旧手机10部、OPPOR15无后盖旧手机1部、OPPOR11ST手机后盖1个及经营用苹果X手机1部、vivo手机配件2盒、加工工具一批。

经权利人鉴别:缴获的15部成品手机及手机配件均为侵犯华为、OPPO、vivo手机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对“**店铺”转转网店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核实,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徐某某、高某某通过以上网店,实际销售vivoX21i手机、OPPOR15手机、华为NOVA3手机、vivoX20手机、vivoX21手机、vivoX9手机、OPPOR11S手机、OPPOR17手机、vivoX7手机等八种型号的假冒手机共计1160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2200元。

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扣押的15部成品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141.6元。

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的华为NOVA3手机5部、vivoX21i手机10部、工具一批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 林杰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徐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假冒的华为NOVA3手机5部、vivoX21i手机10部、华为NOVA3手机屏幕1块、vivoX21i手机屏幕12块、OPPOR15手机屏幕3块、华为NOVA3手机后盖23个、vivoX21i手机后盖13个、OPPOR15手机后盖9个,OPPOR17手机后盖3个、OPPO 15手机后盖1个、OPPO手机充电头17个、vivo手机充电头11个、vivo手机充电线37条、华为充电头10个、vivoX21i无后盖旧手机10部、OPPOR15无后盖旧手机1部、OPPOR11ST手机后盖1个、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XS MAX手机1部、灰色苹果X手机1部、白色苹果X手机1部、vivo手机配件2盒、剪刀1把、夹子3把、启子3把、毛刷1支、木刷1支、胶水1支、工具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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