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村**号,现住文山市**小区**幢**单元**室。因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户籍住所地文山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向被告人魏某某(文山市**镇***村民委***村*队*组原队长)询问以***村是否有耕地可以租用并称租用耕种花椒和中药材,魏某某答复徐某某以***村的村民在本村“**山脚”(花木坡)有1000多亩放荒的承包地可以租,但需征得农户同意,期间,魏某某带徐某某到“**山脚”实地察看过耕地,徐某某、魏某某通过召开群众会议后,农户与徐某某谈妥租地条件,即每亩每年租金300元,租期20年。会上徐某某与13户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向农户发放了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订金,为了方便到“**山脚”,徐某某提出挖一条路到“**山脚”,并协商所需费用由徐某某负责,路使用多少年按照每亩每年300元的租金进行补偿,如挖路占着的集体森林由徐某某将租金补给集体。2018年1月5日,徐某某叫李某甲帮忙联系挖掘机,事后李某甲联系挖机驾驶员李某乙、李某丙驾驶挖掘机开始动工至2018年2月7日办案民警现场制止时结束,所挖林木部分被烧毁,部分林木堆放于开垦地块现场旁。经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山市**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山脚”被破坏范围内(含被开垦地块和简易公路面积)共有29447.6平方米(44.2亩),共涉及林地21942.8平方米(32.9亩),非林地7504.8平方米(11.3亩)。其中简易公路中涉及林地3200.1平方米(4.8亩),非林地842.8平方米(1.3亩);被开垦地块中涉及林地18742.7平方米(28.1亩),非林地6662.0平方米(10.0亩)。被破坏范围内21942.8平方米(32.9亩)林地的林分总立木蓄积为6.594立方米,应有灌木6204丛,幼树579株。其中简易公路内林木立木蓄积为0.253立方米,应有灌木791丛,幼树55株;开垦地块立木蓄积为6.314立方米,应有灌木5413丛,幼树524株。调查中未发现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树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林权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书:文林司鉴(2018)40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徐某某电话:1390876****,魏某某电话:138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其中补充侦查卷2册),共547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2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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