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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小区**幢**室)。2010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小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镇**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路**号**幢**室)。2006年4月3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鲁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双方达成“建德麻将”APP游戏开发合作协议,由**公司根据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规则打法开发“建德麻将”游戏平台APP手机软件,被告人徐某某担任总代理负责推广该软件,供他人赌博。平台软件设定所获收益60%返给各级代理,剩余部分由被告人徐某某与公司各占20%。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应邀共同参与到该软件规则设计、推广过程中。在软件平台上线运行后,被告人徐某某又召集被告人王某甲、鲁某某、许某某、樊某某共同商议软件推广事宜,并决定由被告人王某甲、鲁某某、许某某、樊某某担任一级代理,具体负责在建德区域内推广。被告人鲁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樊某某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不断发展会员及下级代理,通过名下绑定的会员、代理充值获取返利。下级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进群绑定代理账号,赌博人员通过充值购买“元宝”进入该游戏平台开“房间”进行赌博,并根据软件生成的积分数据结算输赢情况,再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赌资。各级代理名下绑定的会员、代理充值,被绑定的各级代理分别有不同比例的平台返利。其中一级代理名下绑定的直接会员及下级代理充值,一级代理获取60%的返利; 二级代理绑定的直接会员及下级代理充值,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分别获取10%、50%的返利; 三级代理绑定的直接会员充值,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分别获取10%、10%、40%的返利。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又联系**公司开发推出了与“建德麻将”获利模式相同的“青龙十三张”赌博APP软件,并担任总代理,由被告人鲁某某、许某某担任一级代理,以相同模式进行推广。

在上述软件推广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某授意各级代理建立赌博微信群,通过代理统一充值开“房间”、事后向大赢家抽头的形式组织微信群成员进行赌博,以获取充值返利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鲁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樊某某明知各级代理以上述“建群抽头”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仍继续推广并为下级代理们提供问题反馈、咨询等服务。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鲁某某先后管理过“建德麻将”、“青龙十三张”APP软件的总代理账号,负责开设、修改代理权限等。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建德麻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77.6244万元,被告人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7.900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3.4132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樊某某夫妇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9.2363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协助查封通知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益分成明细表、微信提现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范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江某某、汪某某、尹某某、洪某某、陶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鲁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图及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刻录光盘、手机微信账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鲁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鲁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建 强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鲁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十册及补充材料。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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