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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2010年11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9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2010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街道**街**幢**单元**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永平县**镇**村**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隆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街**村**街**巷**号出租屋及附近一出租屋开设赌场,陆续招揽被告人隆某某负责打荷及抽水,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维持秩序,被告人罗某某、雷某某、潘某某把风,组织人员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获取的抽头渔利共约十万元人民币,去除给陈某某等工作人员工资外,由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六四分成。

2020年7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依法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隆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潘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兰、李某会等17人,在现场缴获无人认领赌资2440元人民币、抽头渔利2890元人民币、扑克牌一副、黄色布面圆形木台一张等物。同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贵州省正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7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区沙头街沙头积南大街十三巷11号出租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隆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隆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罗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隆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隆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隆某某、陈某某、黎某某、雷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隆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依法扣押的赌资、手机和作案工具木台、扑克牌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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