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大专文化,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新塘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小区**期**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运动员,住湖北省恩施市**大道**巷**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恩施市三岔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住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村**组**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市新塘乡**村**组**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新塘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火车站**小区**室。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许,恩施市三岔镇**村**组村民廖某甲与邻居胡某某夫妻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争吵激烈,后廖某甲分别给被告人廖某某(其弟弟)、被告人黄某某(其女婿)打电话,在电话中声称自己被胡某某的妻子打了,随后被告人廖某某赶到廖某甲家了解情况。家住恩施城区的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电话后便邀约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江某某以及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妻子的表弟)驾车前往其岳母家。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便与胡某某及其哥哥向某某二人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首先打了向某某一耳光,随后二人纠缠在一起相互扭打,此时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江某某上前帮忙将向某某按倒在地,任由被告人廖某某对向某某胸腹部实施殴打,胡某某见状欲上前帮忙但被被告人徐某某阻拦,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对胡某某胸部、头部进行殴打。周边的人将双方拉开后,向某某便辱骂对方, 被告人徐某某便上前用手臂箍住向某某脖子与其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向某某再次倒地,被告人黄某某趁机用脚踢打向某某。之后,向某某报警,五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
后经鉴定,向某某、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8日,恩施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刑事立案,五被告人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廖某甲、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向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徐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8907266767)、徐某某(15252562244)、廖某某(15027220180)、梁某某(15997770180)、江某某(18771247136)均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