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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2月1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和“某钟”(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玉林市购进汽油,雇请被告人黄某某和“某鑫”(另案处理)负责运输,在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运江路口附近的工地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汽油共40970升,交易金额237342元。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驾驶厢式小货车将汽油从玉林市运送至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运江路口附近工地加油点,运输的汽油共计25840升,交易金额149872元。2019年12月10日,该非法加油点被公安民警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并查获汽油60升、现金150元、小货车、账本等物品。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汽油辛烷值为93.8,可作为点燃式发动机(汽油发动机)用燃料,具有汽油属性。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月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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