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黄冈市**租车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垅。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接到被告人龙某某的电话,约到徐某某的家中(**乡**村**垅私房)一间供娱乐的房间内吸食毒品。下午16时许,龙某某通过微信向徐某某预付2000元的包厢费(徐某某未接收)。之后龙某某邀约李某某、易某某、“*万”、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徐某某的私宅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晚23时许,徐某某、李某某、易某某、余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对徐某某、李某某、易某某、余某某的人体尿样进行检查,均为阳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易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垅,电话号码1527164****;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为1311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