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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户,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5月29日因赌博被西湖公安分局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2014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105年1月2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8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巷**号。2007年7月28日因赌博被西湖公安分局处500元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组**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2013年5月28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12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24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2009年2月4日因赌博被处200元罚款;2017年1月1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弄**号**室。2007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9月19日因吸毒被八一桥派出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2015年1月2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秋晨,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2016年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道**号**栋**单元**室。2014年2月1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29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户。2013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南昌市西湖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长前,绰号“干崽”,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城县**镇**村**组**号**户。200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2日因犯盜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l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6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4月9日因吸毒被西湖公安分局筷子巷派出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文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村**号。2017年4月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二日;2017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13日因贩卖毒品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熊文、龚某某、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曹某某、魏俊、余秋晨、余某乙、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尹文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官某某、被告人熊文商量一起合伙开设牌九赌楼,几人商量由龚某某、官某某两夫妻共同占股15%,其余股份归徐某某、熊文共同持有,后徐某某为了招揽更多赌客,先后邀请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吴某某成为股东,其中龚某某、官某某两夫妻共同占股15%,负责招揽赌客和对外承担楼主身份,龚某某还在宾馆租房提供赌博场地;官某某在赌场内收取抽头、打扫场地;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各占股10%,三人在赌场坐方赌博、烘托气氛、为赌场招揽赌客;剩余股份由徐某某和熊文平分,徐某某负责维护整个赌场秩序、管理工作人员及分配利润。

徐某某、龚某某、熊文等人商定开设赌场后,陆续招募被告人魏俊、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余秋晨、被告人余某乙、被告人余某甲、被告人柯某某、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聂长前等八人在赌场内充当工作人员。其中魏俊、曹某某负责在赌场内记账和收取抽头;聂长前负责在赌场门口守门和带赌客;余秋晨、余某乙、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负责在赌场外面望风和接赌客到赌场。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每天更换赌博地点,前期由龚某某在西湖区维也纳宾馆、滕王阁酒店、七天酒店等地开房作为赌博场所,2019年9月3日,徐某某等人在莱茵半岛小区某栋3楼的房间内开设赌场,与赌客李某乙发生打架,李某乙报警后,徐某某等人为逃避打击,将赌场暂时关闭,集体前往普陀山旅游。2019年9月15日左右,徐某某、龚某某、官某某、熊文再次商议将赌场开起来,增加望风的人手并由徐某某在桃花三村的云和花园、桃花安置房等准备了多个居民房作为赌博地点,被告人尹文成明知徐某某等人租赁房屋用于赌博,仍于2019年9月19日租下**村安置房**栋**单元**室,在2019年9月21日、24日、26日三次为该赌楼提供场地,每次收取徐某某1000元场地费,共计获利2000元。

该赌场从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6日,每天招集二、三十人以推“牌九”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较大(一百元“开花”),赌场从赌客手中收取5%-10%的“抽头”,赌场每天靠“抽头”获利一至三万元人民币。每日赌场赌博活动结束后,收取抽头的人将钱交给徐某某,由徐某某支付给魏俊、曹某某、余秋晨、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余某乙等人每人每天300元的工资,其中余某甲、柯某某、余某乙三人开自己的车为赌场接送赌客,徐某某额外支付100元油费,扣除各项开支剩余的获利由徐某某按比例分配给熊文、龚某某、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蔡某某等股东。

2019年9月26日,民警在**村安置房**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尹文成、魏俊、官某某、聂长前及赌客涂某某等10余人,后于当日陆续抓获龚某某、何某某、余秋晨、余某乙、熊文、柯某某,李某甲,余某甲。后从徐某某等被告人处扣押骰子、牌九等赌博工具,手机16部及人民币14915元,从辜某某等赌客扣押赌资共计34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手机、赌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指认笔录、常驻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辜某某、涂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龚某某、官某某、熊文、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魏俊、曹某某、余秋晨、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余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中从事望风看场、接送赌客、收取赌资等活动,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尹文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16名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之情节,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龚某某、官某某、熊文、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情节,被告人魏俊、曹某某、余秋晨、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余某乙、尹文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龚某某、官某某、熊文、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魏俊、曹某某、余秋晨、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余某乙、尹文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龚某某、官某某、熊文、蔡某某、魏俊、曹某某、余秋晨、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余某乙、尹文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文、余秋晨、聂长前、尹文成、魏俊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熊文、聂长前、魏俊均具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秋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聂长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文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熊文、吴某某、李某甲、蔡某某、魏俊、曹某某、余秋晨、余某甲、柯某某、何某某、聂长前、余某乙、尹文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十二册及光盘5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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