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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串通投标、诈骗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8********,汉族,小学文化,江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新吴区**世家**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骏,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同年2月25日再次收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从原无锡市新区**街道**居(村)委党支部书记周某甲(已被逮捕)处获知“无锡市新区**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后,多次向周某甲提出欲承接该项目,周某甲口头答应由被告人徐某某承接部分工程。后为参与投标,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江苏*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陈某甲,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徐某某借用*甲公司的名义及相关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标后由被告人徐某某承接该项目,并向*甲公司交纳7%的管理费。同时被告人徐某某让陈某甲另找单位陪标,陈某甲遂分别联系*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会同自己掌控的*甲公司、上海*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与被告人徐某某挂靠借用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串通参与投标。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江苏*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人民币106899638.13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滨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无锡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授权委托、邀请投标人名单一览表、投标签到表、预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庄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管某某、周某乙、郭某某、路某某、许某某、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员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

2002年至2006年间,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拆迁期间,时任村委党支部书记的周某甲等人虚造十余份“五保户”房屋丈量登记表并存放于街道拆迁办,欲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因故未实施。

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周某甲提议为不具备拆迁安置资格的朱某甲(系被告人徐某某妻弟,安徽籍)低价购入拆迁安置房。尔后,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其妻子朱某乙会同周某甲通过**街道拆迁办副主任盛某某、余某某,采用将上述“五保户”房屋丈量登记表户主姓名变造为朱某乙的手法,虚构朱某乙在该村有75.2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事实,经朱某乙本人签字确认后,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8490.95元。后朱某甲以朱某乙的名义低价购入位于**苑**区**的面积为144.45平方米房屋一套,该补偿款在购房款中予以折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征收安置科提供的安置房协议、房屋丈量登记表、拆迁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朱某甲、盛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员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20194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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