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公寓**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鲍某某(另案处理)在承揽淳安县**乡**安置房工程过程中,经时任**乡**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通过内部确定将该工程交由鲍某某实际控制的杭州**建筑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分公司”)施工承建。为掩人耳目,该工程采用邀请标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并将鲍某某实际控制的**千岛湖分公司以及借用资质的浙江**建筑有限公司、淳安**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受邀请参与投标的公司。2013年6月7日开标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及鲍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三家单位的招投标材料参与投标。通过上述串通投标的手段,鲍某某实际控制的**千岛湖分公司中标该工程。该工程实际结算工程款39 904 641元。
2014年下半年,鲍某某在承揽淳安县**乡**安置点安置房工程过程中,又得到时任**乡**书记张某某的帮助,周某某(另案处理)得到时任淳安县**区块项目建设推进指挥部成员彭某某的帮助,将该项目拆分成A、B二个标段,通过内部确定交由鲍某某控制的**千岛湖分公司和周某某挂靠的浙江*甲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承建。为掩人耳目,该工程采用邀请标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并将鲍某某实际控制的**千岛湖分公司以及借用资质的浙江**建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和周某某借用资质的淳安*甲建筑有限公司、淳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受邀请参与投标的公司。开标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及鲍某某、余某某等人携带三家单位的招投标材料参与投标。通过上述串通投标的手段,鲍某某实际控制的**千岛湖分公司中标该工程B标段。至2017年10月30日,该标段已结算工程款42 417 40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安置点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安置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安置点收支明细表,**千岛湖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任命书,房屋出租合同、证明,扣押清单,工作笔记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自首、立功审批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徐某甲、张某甲、童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毕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同案犯余某某、鲍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串通投标的手段承揽工程,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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