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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地孝昌县**镇**路**号,住孝昌县**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2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6日,湖北省孝昌县委党校发布**项目施工资格预审公告,教学楼总投资约400万元。被告人徐某甲获悉后,联系孝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且仅有上述四公司进行竞标,各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徐某甲确定,徐某甲最终以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4032241.59元,该工程项目由徐某甲承建并完工,工程结算价格为414299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申请表、投标报名登记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造价咨询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徐某乙、丁某某、黄某某、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投标竞争活动中,违反投标市场管理秩序,邀约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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