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1********,汉族,本科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乡**工作人员,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幢**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4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涪陵区**工作人员陈某某(已判刑)处获知涪陵区公路局**线**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线涪陵区**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S303项目)即将公开招标信息后,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了重庆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公路有限公司、重庆**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总公司、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宜春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0余家公司,并向每家公司支付了3万元至5.5万元不等的资质借用费以控制投标人,拟对**项目、**项目进行串通围标。
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招标公告。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安排重庆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公路有限公司、重庆**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总公司、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宜春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对**项目进行投标,并对这10家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串通,以控制投标价格的方式以预期的价格中标。2016年1月12日,**项目最终被徐某某所控制的**公路有限公司以6895.283041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被告人徐某某以个人占股25%的分红将S103项目让周某某承建。
2016年3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后,被告人徐某某安排重庆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公路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总公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宇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宇路桥有限公司、宜春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饶**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对**项目进行投标,并对这1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串通,以控制投标价格的方式以预期的价格中标到其控制的公司。2016年4月1日,**项目最终被徐某某所控制的重庆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2951.6796万元价格中标。中标后,被告人徐某某将S303项目以抽取中标价15%的价格转卖给彭某某承建。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施工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联合施工协议、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以达到以预期的价格中标到其控制的公司,中标项目金额达到9846.962641万元,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勇
检察官助理:王安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99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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