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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住宣城市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1日、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宣城市宣州区招投标中心对外发布宣城市**新院址建设―内外装饰及幕墙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院址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同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为参与**新院址建设项目招投标,明知自己无投标资格,借用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设公司)、安徽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装饰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建设公司)资质,并为上述三家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各3000万元,其中安徽**装饰公司、四川**建设公司投标保证金,系徐向赵某某(另案处理)所借。同年12月25日,安徽**建设公司中标该上述工程项目,中标价为9263万余元。后,被告人徐某某与安徽**建设公司签订协议负责该项目工程建设。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高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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