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8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注册了五家公司,分别系金华市申倍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云织商贸有限公司、东阳市尊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尊影百货商行、东阳市淳颖百货商行。后被告人徐某某用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并以3600元的价格将五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和U盾等)卖给李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基本信息,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芬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义乌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7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