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1022003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大竹县**段**区**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王某某(另案处理)叫被告人徐某某去办理办理一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给2000元的“好处费”,在王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徐某某到大竹县政务中心楼下天成中介公司委托注册办理了“大竹悦竹护肤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并到中国建设银行大竹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了被告人徐某某2000元钱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将国家机关颁发的一套营业执照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48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补充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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