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临桂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本人公民身份证在桂林市***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办理了四套营业执照(1、桂林市******,组织机构代码:924*****MA5P1RAT91;2、桂林市******,组织机构代码:924*****MA5P1RHM6A;3、桂林市******,组织机构代码:924*****MA5P1U9L5U;4、桂林市******,组织机构代码:924*****MA5P1WJF5C)出售给本村村民石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准予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租赁合同、桂林市房权证、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电脑咨询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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